王建伟:
您好,现就您于6月26日在我局门户网站政务咨询栏目反映的“合法宅基地自建房和自建房规定”问题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自建房的层数、高度问题
根据《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转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宅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宅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第三十二条,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一)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需要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三)三层及以上农宅、乡镇企业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应当提供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关于耕地上开发建设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切建设项目须符合城乡规划,耕地不能直接用于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
若您对所咨询问题的具体事宜还有疑问,可联系甘谷县自然资源局,联系电话:0938—5621411。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支持。
天水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1日